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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赵仁方诉被告李茂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仁方,李茂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109号原告:赵仁方,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李茂成,男,汉族。原告赵仁方诉被告李茂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自愿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仁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赵仁方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竞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瑞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