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20民初4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薇与:张浩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薇,张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民初4845号原告:王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芳(系原告王薇母亲),住同原告王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皓,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浩。原告王薇诉被告张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芳、刘皓及被告张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原告感觉被告对自己态度冷淡,原告试图与被告沟通无果。2015年4月4日,被告突然发短信给原告提出离婚,但又不明缘由。经过原告家人劝导,双方表面上重归于好,实际上感情已经出现裂痕。2016年初,原告感到双方已是貌合神离,根本无法共同生活,希望协议离婚,被告又不置可否。故原告于2016年5月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组织调解当天,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且愿意努力挽回婚姻,故原告撤回起诉。然而,自原告撤回起诉之日起至今,双方并没有进一步的交流,也没有试图挽救婚姻的行动。故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本院判令如诉。被告张浩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当初是被告自己追的原告,第一次离婚是其提的,但是一时冲动,内心是不愿意离婚的。换锁是因为钥匙掉了,也跟原告说过了,也给她准备了钥匙,但是当时在吵架,所以原告不相信钥匙掉了。2015年7月开始就分居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4月恋爱,于2014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4月4日,被告曾向原告以短信方式提出离婚。原、被告自2015年7月起开始分居。原告曾于2016年5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于同年6月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现在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均不是影响夫妻感情的原则性问题,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多加强沟通、交流,相互尊重和理解,多为彼此和家庭着想,那么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鉴于目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薇要求与被告张浩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诚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艺闻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