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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5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苏氏荣华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灏鸿商贸有限公司、凌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苏氏荣华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灏鸿商贸有限公司,凌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576号之一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苏氏荣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政和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苏国荣。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志坚,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朝,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灏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4、8号二层(自编)2C房。法定代表人:凌浩。被告:凌浩,男,197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苏氏荣华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灏鸿商贸有限公司、凌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秀乾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苏氏荣华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以双方另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苏氏荣华食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苏氏荣华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970.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苏氏荣华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秀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潘杰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