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付玉英与林百磊、栾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玉英,林百磊,栾继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81民初826号原告付玉英,女,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林百磊,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栾继海,男,汉族,住临清市。原告付玉英与被告林百磊、栾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实际过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违约金。被告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2日,被告林百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约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三个月。被告栾继海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为原告出具承诺书。当日,原告将185600元转入被告林百磊账户,预扣三个月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被告支付利息至2015年3月22日。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举证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足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林百磊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向原告借款20万元,但原告实际转款给被告林百磊185600元,预扣三个月利息,应当认定被告林百磊实际向原告借款185600元。原、被告约定利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被告栾继海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为原告出具承诺书,依法应当对偿还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百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付玉英1856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栾继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144元,被告负担20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审判员 孙国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崔红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