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重庆三华工业有限公司与袁德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三华工业有限公司,袁德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2157号原告:重庆三华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同源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21591A。管理人: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峰,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德胜,男,汉族,1975年6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江,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静,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三华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德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三华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三华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三华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三华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凤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丁茂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