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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侯玉美与冯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玉美,冯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3民初667号原告:侯玉美,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冯涛,男,199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前进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26231523002998(1-1)。负责人:XX,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国,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侯玉美诉被告冯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利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玉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被告冯涛、被告人民财险利辛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侯玉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损费、施救费、交通费等损失3063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日,原告侯玉美骑电动自行车,沿利辛县城关镇武寨村孟园庄北东西水泥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庄北侧十字路口处,遇被告冯涛驾驶皖S×××××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行驶,两车交叉相撞,造成侯玉美受伤并在利辛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事故经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认定,侯玉美和冯涛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冯涛驾驶皖S×××××号轻型普通货车在人民财险利辛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冯涛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已为侯玉美垫付3000元医疗费用,且自己驾驶的车辆也有损坏,侯玉美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垫付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返还给自己。人民财险利辛支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部分诉请没有依据,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本院认为,因冯涛和人民财险利辛支公司承认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侯玉美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侯玉美在利辛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支付医疗费用4577.15元。侯玉美的伤情经安徽利群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侯玉美休息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侯玉美和冯涛达成如下协议:侯玉美领取保险公司赔偿款时,扣留2600元返还给冯涛;冯涛修车的费用自理,双方就此交通事故无纠缠;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由侯玉美负担。经核定,侯玉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下:医疗费为4577.15元、营养费为1800元(30元×60天)、伙食补助费为700元(100元×7天)、护理费为6853.20元(41690元÷365天×60天)、误工费为12774元(31084元÷365天×150天)、交通费酌情认定200元、施救费260元、车辆损失850元,侯玉美的损失合计为28014.35元。侯玉美的上述费用均未超过交强险的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故人民财险利辛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侯玉美28014.35元,因侯玉美和冯涛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故侯玉美领取保险公司赔偿款时,应扣留2600元返还给冯涛。侯玉美诉请被告赔偿其30633元,对超过本院认定数额外的部分不能举证,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侯玉美28014.35元;二、原告侯玉美领取保险公司赔偿款时,扣留2600元返还被告冯涛;三、驳回原告侯玉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850元,由原告侯玉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敏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雨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