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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11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四川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211-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李仲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咏梅,四川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川,四川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法定代表人:马志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四川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2017)川0311民初2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沿滩水厂应收款20万元的冻结。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天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自贡市沿滩区自来水公司的应收账款中的2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永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 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