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刑终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光辉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光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刑终5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光辉,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因犯聚众斗殴罪,2004年5月20日被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6月15日被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2年2月29日被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2月19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李科,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美玲,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诉人李光辉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6)湘09刑初字3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光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被告人李光辉不服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李光辉,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2月5日凌晨1时40分左右,醉酒的被害人刘某对着其女友陈某租住房楼梯间的不锈钢大门用砖砸、用脚踢,导致不锈钢门上部的玻璃破碎、不锈钢钢管弯曲变形。房东黄某的妻子匡某听见后打电话告知黄某。黄某遂让被告人李光辉开车送。黄某到家后,李光辉停车未熄火便一同下车。黄某发现被损坏的不锈钢门后上前质问刘某、王某,并就此事与刘某发生争执,王某则在一旁扯劝。刘某将之前受伤的额头上的血涂在李光辉的车尾箱,李光辉与黄某和刘某发生纠纷、扭打,李光辉被刘某按倒在驾驶室内,李光辉顺手拿起放在车内的刀,对刘某面部从左脸划到右脸一刀,朝刘某腹部刺捅一刀,后被害人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李光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黄某的家属已代为李光辉、黄某赔偿被害人刘某家属180000元。上诉人李光辉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判定性错误;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5日凌晨1时40分左右,被害人刘某接其女友陈某回到出租屋。因刘某醉酒,陈某打电话给王某(刘某的朋友),要王某送刘某回家。王某到达后,刘某不愿意回家,同时,采用砖砸、脚踢的方式对陈某租住房楼梯间的不锈钢大门进行打砸,致不锈钢门上部的玻璃破碎、不锈钢钢管弯曲变形,并致其头部受伤流血。房东黄某的妻子匡某发现后即打电话告知黄某。黄某要求上诉人李光辉开车送其回家。到家后,黄某发现不锈钢门被损坏后上前质问刘某,并与刘某发生争执,王某(刘某的朋友)则在一旁扯劝。刘某将额头上的血涂在李光辉的车尾箱,李光辉与黄某要求刘某清理血迹,刘某不予理睬,朝李光辉、黄某扔砖头。后刘某坐到李光辉驾驶室内,手握方向盘。因车辆未熄火,李光辉与黄某担心刘某驾车,李光辉在驾驶室外拉刘某,黄某坐上副驾驶往外推,刘某被拉出后与李光辉在驾驶室外扭打起来,李光辉被刘某按倒在驾驶室内,李光辉顺手将先前放在车内的刀取出,朝刘某面部划了一刀,朝刘某腹部刺捅一刀。李光辉拨出刀后驾车逃离现场。刘某被在场的群众送至益阳市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李光辉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黄某的家属已代为李光辉、黄某赔偿被害人刘某家属18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报告,证明案件的来源、侦破情况。2、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中心现场为资阳区马良接城堤村黄某家西侧的致富北路上,致富北路为一条南北向的沥青公路,路宽550厘米,其北面通往资阳大道,南面通往幸福渠路,中心现场西面是中国福彩的门店,正东面为一在建工地,东南侧为接城堤村黄某家。经勘验发现,在致富北路上距离中国福彩门店东墙340厘米处的致富北路西沿可见78×60厘米的血泊,在该血泊东侧110厘米处可见一块110厘米×104厘米的滴落状血泊。血迹东南侧14米处为黄某家的楼梯间,楼梯间铁门呈开启状,右侧铁门上下两块玻璃均破碎,碎片散落在室外的水泥地上,铁门上侧装饰不锈钢管弯曲变形,左侧铁门的上侧玻璃破裂,玻璃散落在室外的水泥地面上。3、益阳市人民医院就医记录,证明刘某左上腹开放性刀砍伤等多发伤、创伤失血性休克、急性酒精中毒。刘某于2016年2月5日6时20分,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4、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公安分局出具的公(资)鉴(法)字[2016]1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照片,死者刘某右侧额顶部有一3.7㎝×0.5㎝裂创,创缘不齐,创角钝,符合钝器所致。左侧颜面部处有1.3㎝裂创,创缘不齐,创角钝。左侧颧弓部至左侧鼻翼处有8.5㎝裂创,创缘齐,创角锐。左侧鼻腔下沿鼻唇部至右侧上唇部有7㎝裂创,创缘齐,创角锐。左侧上腹部肋缘下有3.7㎝纵形裂创。经解剖,右肺下叶有6.7㎝×2.5㎝裂创。左侧上腹部肋缘下纵形裂创对应部位与腹内侧壁形成一贯穿创,腹腔内见积血、积液及血凝块。肝左叶有5.8㎝裂创,贯穿膈肌后在下腔静脉血管处形成4.2㎝×3㎝的破裂口。鉴定意见:刘某系他人用锐器刺击左上腹部致下腔静脉血管破裂、肝脏破裂、右肺破裂及头面部裂创后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5、益阳市公安局出具的益公物鉴(法物)字[2016]159号物证鉴定书,李光辉所持刀刃上血迹检出的基因型经比对与受害人刘某肋软骨检出的基因型在15个基因座上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2.10×1018。6、辨认笔录,目击证人王某经辨认,指出李光辉就是捅伤刘某的人。7、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证明公安机关依法从李光辉处扣押一把长约30厘米,棕色刀柄的水果刀。8、指认照片,李光辉对其刺捅刘某的作案刀具进行指认。9、到案经过、自首证明材料,证明2016年2月5日8时许,上诉人李光辉到资阳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其捅伤刘某的犯罪事实。10、证人黄某的证言,2016年2月5日凌晨一点多,他在李光辉家打麻将时接到妻子匡某的电话,得知有人在他家的楼下砸门。于是,他叫李光辉一起去看看,李光辉答应了。在路上,他怕吃亏问李光辉是否有防身物品,李光辉说副驾驶室脚垫下有。他拿出来看,是一把长约30厘米的刀,顺手插在后背的皮带上。下车后,他看到一楼进门口的防盗门玻璃已破碎,玻璃渣一地,刘某和他朋友站在门前人行道上。刘某与他家三楼房客陈某有纠葛。2016年元月份,刘某曾弄坏过他家的门。他质问刘某,刘某反而和他吵了起来,他从背后拿出刀朝刘某指,刀鞘没有取下,刘某没有收敛,反而变本加厉对他骂得更凶,他见吓不住,就将刀放回副驾驶脚垫上,准备报警,这时刘某的朋友劝他不要报警,并承诺修好门,此时,他看到刘某用手在额头上抹了一下,将手抹到李光辉的车尾箱,出现了血印。刘某额头上的伤估计是其砸门时被玻璃溅到头上擦伤的。他和李光辉心里顿时不高兴了,大过年的车上带血不吉利,就要刘某将血迹清理,刘某不但不清理,反冲过来推他,到马路对面捡块红砖朝他们扔过来,他们躲开后,就打110报警,刘某也打电话叫人。刘某打完电话突然冲进李光辉车的驾驶室左手握方向盘,他见刘某想把李光辉的车开走,赶紧坐到副驾驶,看到李光辉在车驾驶室外拖刘某,但刘某不肯下车,用力往车里靠,刘某的右手还放在档杆上,他双手用力推刘某右上臂,刘某被拉出驾驶室。他见李光辉和刘某还抱在一起,就立即下车,从车后面转到驾驶室时,刘某的朋友伸开双手挡住他,不让他过去。他看见李光辉双脚在车外,上身坐到驾驶室里,刘某用拳头击打了李光辉的头部几下,他推开刘某的朋友后,就看到刘某往后退并下沉,刘某的左脸颧骨有条口子在流血。他和刘某的朋友扶刘某到马路对面的人行道上。然后又回来到李光辉处,跟李光辉讲搞伤了人,快点走。李光辉开车离开了。之后,他又拨打了110报警、120急救。刚打完电话,来了一辆黑色长沙牌照的奔驰车,从车上下来两名20来岁的男子,把刘某送到人民医院救治。他帮忙抬刘某时,看到刘某肚子上有油一样的东西渗出来。他拿出5000元给他朋友交医药费。11、证人王某的证言,2016年2月5日1时40分许,陈某(刘某的女朋友)打电话说刘某喝醉了,要他帮把刘某送回家。他赶过来时看到刘某和陈某在楼下,闻到刘某身上很重的酒气。他要刘某回去,刘某不肯,还将陈某楼下的防盗门前踢了三脚,把门踢坏了。这时一辆白色广本车从南边开过来停在面前。车上下来两名男子,从驾驶室下来一名穿睡衣的男子(房东黄某的朋友),副驾驶室下来的男子(房东黄某)拿了一把套着黑色套子的刀,并问门是谁踢的。他连忙说好话,并承诺将门修好。坐副驾驶的男子把刀放回副驾驶室后,说要不得。他和刘某就跟这两名男子争起来。两名男子多次要打刘某被他劝住了。后来刘某手扶了车一下,把血搞到了车上,那两名男子就要刘某把血搞干净,刘某不搞,这样双方又争执起来。刘某在地上捡了块砖头扔两名男子的,对方躲开了。那两名男子和刘某相互推搡,他见状拖着房东,开车的那人和刘某扭打在一起,后来开车的跑到驾驶室里,刘某跟着在驾驶室门口同开车的打,很短的时间就倒地了。倒地前,他看见开车的那人在刘某的脸上划了一刀。他见刘某倒地就松手去找刘某,看到驾驶室的男子右手拿了把刀,男子把门一关准备跑,他拦住车不让开,这时,他朋友倪某要他让开,男子开车走了。刘某搞到车尾箱上的血可能是踢门时搞伤的,也可能是踢门之前已经受伤了。案发后,他发现刘某的脸上挨了一刀,肚子上一刀。12、证人陈某的证言,刘某是她的男朋友。2014年12月,她在黄某家租住了第三楼的房间,2016年2月5日凌晨1时许,因刘某喝多了酒,她要王某送刘某回家。王某来了,可刘某不愿回去,就用脚踢楼梯间的门二三脚,门上的玻璃被震坏了。房东黄某和一名穿睡衣的男子坐车回来了。黄某责问是谁踢的门,王某赶忙劝架。后不知怎么的又吵起来,她看到那台车边上,黄某和朋友对刘某拳打脚踢,刘某用手挡,王某去拖黄某,她也跑过去拖开黄某几次,黄某老要冲上去打刘某,都被她和王某拖开了。王某拖着黄某,黄某的朋友进入汽车里,对着刘某有捅人的动作,穿睡衣的男子手里拿着刀,她才知道穿睡衣的男子用刀伤了刘某,刘某刚好在汽车的门旁边。黄某叫朋友开车先走,然后她看到刘某脸上有伤,身上一直流血。正好王某的朋友来了就用车送刘某去市人民医院抢救。13、证人匡某的证言,2016年2月5日凌晨,她听到楼下猛烈的踹门声,担心坏人找麻烦,因为之前有人踹过一次门,所以她打电话告诉黄某。大约1点50分,她看到黄某和一朋友开车回来。黄某二人下车后跟踹门的另两名男子说话,一名喝了酒,走路有些不稳,一直踹门叫骂,另一名在劝扯。黄某对踹门的男子说,上次踹过门了,还没找你麻烦,又来踹。对方态度很恶劣,扯劝的男子一边拉住踹门的男子,一边跟黄某说好话。踹门的男子不服气坚决不认错,态度很嚣张,摆脱扯劝的男子,来到辉哥车后,朝车上吐了一口痰,黄某和辉哥很生气,要踹门的男子擦掉,那名男子坚决不肯,还拿出手机打电话喊人来打架。扯劝的男子只好又来跟黄某和辉哥讲好话。踹门的男子边打电话边走动,慢慢的走到辉哥的汽车驾驶室边上,正副驾驶的车门没关。这个踹门的男子顺便就坐到辉哥车子的驾驶室了。黄某和辉哥看到这个情况就想把踹门的男子拖出来,但那个男子不肯,于是三人就在驾驶室打起来,扯劝的男子看到这个情况想把这些人分开。大概在车上搞了分把钟,踹门的男子从驾驶室拖出来。他的头已经流血,扯劝的男子对黄某说没办法,搞成这样只能先救人送医院。紧接着来了一辆车,应该是踹门的男子打电话喊的人。车上下来三男一女,那个女的搂住踹门的男子,另外几个男的就打110、120,还有人帮忙送医院。14、证人郭某的证言,2016年2月5日凌晨1时30分,他听见楼下有踢门声,走到阳台上看见楼下有名男子踢门并用砖头砸门,另一名男子在旁劝架,看到该情况就与房东黄某打电话。黄某到楼下,问刘某为什么把门打了一次又一次,刘某的朋友在旁说会修好门,而刘某大喊大叫说不赔,黄某没办法就打110,刘某听见打110,就上前威胁说”今天不是你死,就是我死。”并把垃圾桶踢来踢去,刘某又要上前打黄某,黄某从车里拿出没取套的刀,见刘某没上前就把刀放回副驾驶。刘某把手上的血抹到车子尾盖上,黄某叫刘某把血擦掉,李光辉没做声。刘某不仅没擦血渍,还打电话叫人,并跑到车上,黄某从副驾驶推,李光辉从左边拉下刘某,刘某捡起砖朝黄某和李光辉砸,刘某的朋友从副驾驶下来抓着黄某,拖到车后打。刘某趁机往李光辉车上跑,刘某拉开驾驶室的门想开车走,李光辉见刘某坐到驾驶室,两人就打起来,几十秒钟后,刘某的朋友把刘某拖出来,看见刘某头上有血,李光辉马上把车开走,黄某见刘某有伤,马上打120,黄某和刘某的朋友送刘某去医院。15、协议书,黄某的家属案发后代李光辉、黄某赔偿刘某家属经济损失180000元。16、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04)资刑初字第59号,李光辉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4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被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2)资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李光辉于2012年2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3年2月6日刑满释放。17、上诉人李光辉的供述,2016年2月5日凌晨1点多,黄某在他家娱乐室打牌。黄某接到电话后跟他说家里有事要他开车送一趟。黄某说不知道是谁把我家楼下的门打烂了,车上是否有防身的物品。到后,他看见刘某在打电话,旁边还有刘某的一个朋友。他把车停在路中间,跟着黄某下车,黄某质问两个人为什么打门。刘某的朋友就讲好话,说刘某喝醉了酒。刘某跟黄某说女友租了黄某的房子住在楼上,因为吵架,女友不开门,就把门打烂了。黄某就跟刘某说不管什么事情,一定要把门换新的。刘某的朋友连忙答应。刘某听了就推黄某一把,黄某准备还手,刘某朋友就拦在中间说好话,刘某对黄某边骂边推搡,黄某就在他车副驾驶脚垫下面拿出水果刀(当时刀是用黑色的套子装着的,黄某没有抽刀),威胁刘某,后,黄某看刘某有点不清醒,不想搭理他,就把刀扔在他副驾驶脚垫上,打电话报警了。这时刘某也打电话,意思是喊人帮忙。刘某来到他车后面,把血摸在他的车尾箱,抹了两下,他要刘某不要把血抹在车上。黄某在旁边要刘某抹干净,刘某继续抹,还跟黄某对骂,他过去抓着刘某的手不让抹。刘某的朋友怕出事把刘某拖开了。刘某就冲到他车里,坐在驾驶室座位上。当时他和黄某下车没关门,车都没熄火,他看到刘某冲进车里,车钥匙和刀都在车上,就赶紧跑过去把车熄火,拖刘某下车,黄某在副驾驶那边推,刘某反抗,打了他额头一拳,还踢了他几脚,最后被他们拖出来,他都没有还手。然后刘某抓着他衣领,把他推到黄某家对面的围墙上,打了他几拳,但都被他用手挡住了。黄某和刘某的朋友过来拖开死者,刘某就在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朝黄某扔,再捡起一块砖头朝他扔过来,他用左手挡了,划破了点皮。后刘某又过来朝他踢了一脚,刚好把他推倒在驾驶室内,又过来打他,他推不开,也来了火,拿着副驾驶脚垫上的水果刀,把刀从套子里抽出来,往死者身上一划,划在脸上,刘某退开了。他从驾驶室站起来,刘某当时脸上就出血了,冲过来两只手抓着他衣领,把他按在驾驶室座位上,当时他很恼火,拿刀捅了一下,刘某还是抓他的衣领不放,他使劲推开了刘某。后他就开车跑了。捅人后,黄某对他说要他跑。早上6时许,他听说被他刺捅的刘某死亡了,他就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他刺捅刘某的是一把水果刀,长二十几公分,银色刀刃,刀柄是棕色木制的,投案自首的时候已经上交给公安机关了。18、户籍资料,证明被害人刘某、上诉人李光辉的身份信息情况。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光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李光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上诉人李光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李光辉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判定性错误;量刑过重。经查,上诉人李光辉在被害人扭打过程中,持刀朝被害人的面部划割后刺捅被害人的腹部,并致被害人因失血休克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法院充分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已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其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德科审判员 余旭东审判员 余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廖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