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贾黎明与张振丰、刘平借款合同纠纷案划拨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黎明,张振丰,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76号申请执行人贾黎明,女性,汉族,1966年12月22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张振丰,男性,汉族,1968年12月02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刘平,男性,汉族,1984年02月24日出生,住渭滨区。本院在执行贾黎明与张振丰、刘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7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360000元,案件受理费9140元,诉讼保全费3236元,共计67237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振丰、刘平的款项672376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文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常少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