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3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高成、崔百林、董春海、田梦、郭本君、王喜昌、王世海、高玉财、李连春、李广俊、王喜志、XX利、王永志、葛安民、葛凤林、李怀军与宝清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成,崔百林,董春海,田梦,郭本君,王喜昌,王世海,高玉财,李连春,李广俊,王喜志,XX利,王永志,葛安民,葛凤林,李怀军,宝清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523行初26号原告高成,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原告崔百林,男,1952年5月12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原告董春海,男,1956年4月19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原告田梦,男,1953年11月5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原告郭本君,男,1960年5月1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原告王喜昌,男,1950年9月24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原告王世海,男,1965年4月6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原告高玉财,男,1954年2月27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原告李连春,男,1952年8月18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原告李广俊,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原告王喜志,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原告XX利,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原告王永志,男,1940年1月2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原告葛安民,男,1945年8月9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原告葛凤林,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原告李怀军,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诉讼代表人郭本君,男,1960年5月1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林付,黑龙江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洪艳,女,1973年2月23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告宝清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宝清县宝清镇中央大街771号。法定代表人:王开封,职务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成、崔百林、董春海、田梦、郭本君、王喜昌、王世海、高玉财、李连春、李广俊、王喜志、XX利、王永志、葛安民、葛凤林、李怀军诉被告宝清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成、崔百林、董春海、田梦、郭本君、王喜昌、王世海、高玉财、李连春、李广俊、王喜志、XX利、王永志、葛安民、葛凤林、李怀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宪文代理审判员 王庆丰代理审判员 刘同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袁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