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刑初200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高君宇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取 保 候 审 决 定 书(2017)津0116刑初20066号之一本院正在审理的被告人张海东、陈德浩、高君宇、张赛中犯聚众斗殴罪一案,被告人高君宇,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兰西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因被告人被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具保人已向本院提交了保证书,保证被告人不逃避审判,随传随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此联送达被告人所在的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