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逯双林、王荣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双林,王荣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57-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国正。被申请人:逯双林。被申请人:王荣敏。申请人刘国正诉被申请人逯双林、王荣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的(2017)冀1125民初57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逯双林位于安平县汉王东路、网都街北汉王小区价值60万元的房地产【房产证号:C-××号,土地证号:安平县国用(1999)字第010**号】。刘国正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国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逯双林位于安平县汉王东路、网都街北汉王小区价值60万元的房��产的查封【房产证号:C-××号,土地证号:安平县国用(1999)字第010**号】。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