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民初5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廖志朋、谭兰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廖志朋,谭兰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5184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黄东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东冬,该公司员工。被告:廖志朋,男,194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被告:谭兰翠,女,194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志朋、谭兰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56元,减半收取计728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春如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旖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