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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民初8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吴嘉强与上海枫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嘉强,上海枫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8043号原告:吴嘉强,男,199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告:上海枫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吴骏华,职务不详。原告吴嘉强与被告上海枫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嘉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1.50元,由原告吴嘉强负担。审判员  胡斯怡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狄茹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