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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03执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樊星、樊翔与云南鑫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翔,樊星,云南鑫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3执1889号申请执行人:樊翔,女,1958年2月23日出生,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人,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申请执行人:樊星,女,1968年10月19日出生,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被执行人:云南鑫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李兆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星、樊翔与被执行人云南鑫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3103执18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多泽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