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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4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殷绪炎、张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殷绪炎,张继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4民初289号原告: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韶关碧桂园销售中心内201室。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华,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植林,该公司职员。被告:殷绪炎,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告:张继勇,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原告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殷绪炎、张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庭前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9元,由原告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新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林天成书记员  陈 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