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91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庆阳天辉工程有限公司诉郭宏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天辉工程有限公司,郭宏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91民初214号原告:庆阳天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宏荣,该公司经理。被告:郭宏褔,庆阳市西峰区人,住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庆阳天辉工程有限公司诉郭宏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庆阳天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庆阳天辉工程有限公司以证据不完善,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庆阳天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庆阳天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段宏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任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