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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安丘市市政管理处、王振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丘市市政管理处,王振祥,淄博鹏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高青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1546号申请人:安丘市市政管理处。住所地:安丘市永安路269号。被申请人:王振祥,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淄博市博山区。被申请人:淄博鹏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大薄村。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高青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芦湖路以东。安丘市市政管理处与王振祥、淄博鹏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高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安丘市市政管理处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王振祥驾驶的鲁C×××××号重型货车一辆予以查封。安丘市市政管理处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安丘市市政管理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王振祥驾驶的鲁C×××××号重型货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如需用车应依法提供有效担保,经本院审查合适后,予以解除对车辆的查封,否则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申请费170元,由安丘市市政管理处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镜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 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