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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恢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振华与被申请执行人赵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华,赵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恢326号申请执行人:张振华,男,汉族,1981年5月25日生,住大连市旅顺口区新城大街1180号。被执行人:赵宁,男,汉族,1973年6月25日生,住大连市西岗区建设街9号14-3。本院在执行张振华与赵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划被执行人赵宁名下的银行存款9765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扣划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文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