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高青县国土资源局与孙曰东国土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高青县国土资源局,孙曰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322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22004222305L),所在地址高青县黄河路99号。法定代表人郭晓东,局长。被执行人孙曰东,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孙曰东非法占用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曰东于2017年3月31日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日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孙曰东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高青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执行人孙曰东的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精神,裁定如下:准予被执行人高青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终结本案审查程序。审 判 长 张 洪审 判 员 经明健人民陪审员 孙福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许 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