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电民破字第0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电白县瓷厂破产清算组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电白县瓷厂破产清算组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电民破字第02-32号申请人:电白县瓷厂破产清算组。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澄波街145号(原县政府办公大楼*楼)。负责人:邹荣广,组长。委托代理人:程勇,广东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电白县瓷厂破产清算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4]80号文件的批复,同意撤销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电白县人民法院,设立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辖区包括原茂港区及电白县的管辖范围。本案由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以(2005)电民破字第02-30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电白县瓷厂破产清算组提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申请人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为由,提请本院终结电白县瓷厂的破产程序。本院审理查明,电白县瓷厂已于2005年5月17日经原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指定成立电白县瓷厂破产清算组。此后,清算组对电白县瓷厂的破产财产进行清理。2016年9月30日,本院主持召开第四次债权人会议,清算组向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新制订的《电白县瓷厂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该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仍未获得通过。本院根据清算组的提请,经审查认为该分配方案重新核对调整后,各项数据准确,所列的清偿分配顺序、比例合法,于2016年10月25日以(2005)电民破字第2-30号民事裁定予以认可。2016年11月9日,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不服本院(2005)电民破字第02-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出复议申请的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作出的(2005)电民破字第02-30号民事裁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并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05)电民破字第2-31号民事裁定,一、维持本院(2005)电民破字第02-30号民事裁定;二、驳回复议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复议申请。本院认为,清算组对电白县瓷厂的破产财产已清理分配完毕,该企业已关闭,职工己安置妥当,破产程序应予终结。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分配的债权(除追加分配外)不再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终结电白县瓷厂的破产程序;二、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李江审判员 刘泽文审判员 彭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邵小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