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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民终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小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张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李小明,张锦,黄兰英,潘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终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北京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75102360-9。负责人:贺学兵,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明,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庆,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锦,女,199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兰英,女,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原审被告潘超,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梅梅,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小明,被上诉人张锦、黄兰英,原审被告潘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志耕审判员  胡艳华审判员  喻富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