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洋、丁娜诉呈贡俊发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洋,丁娜,呈贡俊发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14民初275号 原告:陈洋,男,1981年7月16日生,汉族。 原告:丁娜,女,1983年5月2日生,汉族。 被告:呈贡俊发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环城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武。 组织机构代码:56621661-X。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苏曼迪,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陈洋、丁娜诉被告呈贡俊发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洋、丁娜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洋、丁娜申请撤诉,属其自由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洋、丁娜撤回对被告呈贡俊发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7元,由原告陈洋、丁娜自行承担。 审判员 普 熙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刘智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