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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民终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威海佳沅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李桂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威海佳沅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李桂云,威海佳沅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李桂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民终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佳沅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技区西山口村。法定代表人:宋永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振男,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云,女,1952年11月27出生,汉族,住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丽,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威海佳沅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桂云提供劳���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3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威海佳沅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威海佳沅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威海佳沅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55元,减半收取1027.5元,由上诉人威海佳沅服饰辅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长董光成审 判 员  时丽杰代理审判员  许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国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