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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7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垣曲县宝昇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靳永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垣曲县宝昇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靳永浩,丁彩霞,靳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垣曲县宝昇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垣曲县闻垣路口(中条大街残联楼下)。法定代表人:李民行,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靳永浩,男,1953年10月2日生,汉族,垣曲县人民医院医生,住垣曲县。被执行人丁彩霞,女,1962年5月20日生,汉族,垣曲县人民医院护士,住垣曲县。被执行人靳梦,女,1985年12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垣曲县宝昇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靳永浩、丁彩霞、靳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靳永浩、丁彩霞系垣曲县人民医院职工,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靳永浩、丁彩霞、靳梦在银行的存款,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员  薛红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