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虹与周维群、金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虹,周维群,金素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522号原告:陈虹,女,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周维群,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金素云,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陈虹与被告周维群、金素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陈虹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虹自愿申请撤回对周维群、金素云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虹负担。审判员 吴金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林晓妹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