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春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春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1306号原告:深圳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东一路3号艺丰花园C区2栋4单元118。法定代表人:钟守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宗岐,广西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夏,广西全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海,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告李春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庭外和解。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霁春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何晓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