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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邱琴与余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琴,余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743号原告:邱琴,女,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余俊,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琴与被告余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琴于2017年4月6日以双方庭外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余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琴撤回对被告余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邱琴负担。审判员  吴清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