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邱琴与余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琴,余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743号原告:邱琴,女,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余俊,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琴与被告余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琴于2017年4月6日以双方庭外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余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琴撤回对被告余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邱琴负担。审判员 吴清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