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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宋春雷与谢为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春雷,谢为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658号原告:宋春雷,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文,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为真,男,195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才,永城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春雷诉被告谢为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亚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三个月内无法审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刘亚东审判员  王 艳陪审员  刘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