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017)执77申请执行人王莉与被执行人苗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莉,苗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77号申请执行人:王莉,女,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被执行人:苗鹏飞,男,汉族,1986年10月12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莉与被执行人苗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苗鹏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苗鹏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苗鹏飞银行存款96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常少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