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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017)执77申请执行人王莉与被执行人苗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莉,苗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77号申请执行人:王莉,女,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被执行人:苗鹏飞,男,汉族,1986年10月12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莉与被执行人苗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苗鹏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苗鹏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苗鹏飞银行存款96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常少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