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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毛敬伟与郭汉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敬伟,郭汉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1481号原告毛敬伟,男,197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郭汉杰,男,约35岁,汉族,滑县上官镇赵关庄村人。原告毛敬伟诉被告郭汉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明确的事实与理由,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毛敬伟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29元,退回原告毛敬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建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高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