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行审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水利局申请李淑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公主岭市水利局,李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381行审33号申请人公主岭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朱勤富,局长。被申请人李淑香,现住公主岭市。申请人公主岭市水利局申请被申请人李淑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5年9月,被申请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二十家子满族镇小山村四组段建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了公水执罚【2016】21号行政处罚决定并向被申请人���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按照处理决定履行相应义务。现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1、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改建或拆除;2、罚款13000元;3、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申请人公主岭市水利局作出的公水执罚【2016】2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公主岭市水利局作出的公水执罚【2016】2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内容:1、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改建或拆除,���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2、对被申请人罚款13000元;3、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上述执行内容第2项、第3项如被申请人李淑香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公主岭市水利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定效力。审判长 张立奇审判员 杨宝华审判员 李 皓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韩秀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