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肖军伟诉刘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军伟,刘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446号原告肖军伟,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纯,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云英,女,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军伟诉被告刘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军伟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军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军伟撤回对被告刘云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肖军伟承担。审 判 长 郭 蓉人民陪审员 曾庆懂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