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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偃师市城关镇洛神东路老张九都鞋料店与王燕燕、刘伟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偃师市城关镇洛神东路老张九都鞋料店,王燕燕,刘伟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292-1号原告:偃师市城关镇洛神东路老张九都鞋料店。住所地,偃师市市区城关镇洛神东路。法定代表人:张翠娥,该鞋料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法,该鞋料店工作人员。被告:王燕燕,女,1981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告:刘伟军,男,197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王燕燕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偃师市城关镇洛神东路老张九都鞋料店诉被告王燕燕、刘伟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偃师市城关镇洛神东路老张九都鞋料店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偃师市城关镇洛神东路老张九都鞋料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偃师市城关镇洛神东路老张九都鞋料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1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123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建科审 判 员  李玉辉人民陪审员  李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宋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