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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四平市铁东区金太物资经销处与奈曼旗白音他拉苏木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市铁东区金太物资经销处,奈曼旗白音他拉苏木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712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金太物资经销处。负责人赵丽欣,经理。被执行人奈曼旗白音他拉苏木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高满柱,苏木达(镇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平市铁东区金太物资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奈曼旗白音他拉苏木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02000元,其中989703元(货款534690.72元、违约金430000元、案件受理费13445元、保全费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6567.28元)给付申请执行人,12297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3民终9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东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