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梁欢、易露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欢,易露露,黄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梁欢,女,1990年10月7日生,汉族,袁州区人,住袁州区。被执行人:易露露,男,1988年4月23日生,汉族,袁州区人,住袁州区。被执行人:黄荣,女,1989年1月10日生,汉族,袁州区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欢与被执行人易露露、黄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易露露、黄荣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无法继续执行,可予以终结。现有未执行债权25622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建军审 判 员 曾火根代理审判员 肖家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