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11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富区向阳小学教师,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一重集团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7年3月13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王某某给付婚生女抚养费6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王某某自动履行了义务,将6000.00元交付王某,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亚轩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广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