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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丛娟与张战平、戴君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战平,刘丛娟,戴君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18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战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丛娟。原审被告:戴君桃。上诉人张战平因与被上诉人刘丛娟及原审被告戴君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6)湘0124民初5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委托一审法院向上诉人张战平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限其于2017年3月9日前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但上诉人张战平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战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建新审 判 员  卢 苇代理审判员  钟宇卓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焦傲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