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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王银荣与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银荣,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执109号申请执行人王银荣,女,195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龙泉村。法定代表人熊晓林,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终1374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银荣与被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葛洲坝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银荣与被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龙泉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终1374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葛洲坝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翔审判员 黄石涛审判员 黄正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郦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