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高子国与鄂尔多斯市兴达阳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子国,鄂尔多斯市兴达阳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375号原告:高子国,公民身份号码×××,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鄂尔多斯市兴达阳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住所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文苑街南侧,金鹏路西侧(下称阳光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喜林,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世杰,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子国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兴达阳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子国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子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子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子国负担。审判员 黄春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