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刑终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阿甫来曼·艾则孜抢劫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甫来曼·艾则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阿甫来曼·艾则孜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8刑终15号原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阿甫来曼·艾则孜,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维吾尔族。2008年6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5月2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河子市城区看守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阿甫来曼·艾则孜犯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兵9001刑初42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阿甫来曼·艾则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2016年5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阿甫来曼·艾则孜窜至石河子市42小区某栋某单元,进入该栋楼房内欲盗窃他人饲养在楼顶的鸽子。因该楼房单元没有通往楼顶的爬梯遂下楼,经过某室时发现该住户的房门是新安装的,便产生入室盗窃的想法。阿甫来曼·艾则孜遂将房门拽开,进入室内将放在室内鞋柜上的“苹果”(小米)牌平板电脑一部盗走,价值1400元。阿甫来曼·艾则孜在准备离开时听到楼道内有人上楼,便将房门反锁。房主李某下班回家发现房门打不开,遂通知其丈夫被害人杨某某并联系开锁公司请求开锁。14时许杨某某赶至家中发现客厅阳台上躲藏着一名男子,阿甫来曼·艾则孜见行迹败露,便从阳台上冲出意图逃跑,但被杨某某拦住,二人继而在杨某某家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阿甫来曼·艾则孜用墨水瓶、石头投掷杨某某致其轻微伤。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阿甫来曼·艾则孜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阿甫来曼·艾则孜身份信息证明;昌吉市人民法院(2008)昌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杨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阿甫来曼·艾则孜的供述;证人李某、邱某某的证言;石河子市公安局北一路派出所到案经过、说明;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讯问被告人视频资料。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认为:被告人阿甫来曼·艾则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时被发现,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阿甫来曼·艾则孜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继续犯罪,故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阿甫来曼·艾则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阿甫来曼·艾则孜不服,提出上诉的主要理由为:其在入户盗窃的过程中并未以暴力威胁被害人,故不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有误,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阿甫来曼·艾则孜犯抢劫罪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并有下列经一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杨某某于2016年5月23日14时23分向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侦大队报案,城区分局于5月24日立案的经过。2、原审被告人阿甫来曼·艾则孜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阿甫来曼·艾则孜的出生日期及相关信息。3、昌吉市人民法院(2008)昌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阿甫来曼·艾则孜2008年6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昌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4、石河子市公安局北一路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5月23日13时52分,该所接到110派警指令后,即派员抵达案发现场,在报案人的房屋内将阿甫来曼·艾则孜抓获。5、阿甫来曼·艾则孜的户籍资料,证实:阿甫来曼·艾则孜出生于1976年11月20日,案发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二、被害人杨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的主要内容:2016年5月23日中午13时左右,他接到妻子李某打来的电话说家里的门打不开了。他让李某给开锁公司打电话,他也从单位往家里走。走到楼下时发现他家三楼朝南的客厅窗户与防护栏中间藏了一个人(即阿甫来曼·艾则孜),阿甫来曼·艾则孜是背对着他的。他上楼时开锁公司的人已经把他家的防盗门打开了,开锁师傅正在修锁。他说“房子阳台里有个人”,然后阿甫来曼·艾则孜就朝他们冲了过来。李某和开锁师傅就往外跑,开锁师傅把防盗门关上了。阿甫来曼·艾则孜冲到他跟前开门,推他,他扭着阿甫来曼·艾则孜时被推到餐桌边,接着他就和阿甫来曼·艾则孜扭打起来,扭打到小卧室。阿甫来曼·艾则孜喊着“我弄死你”。当他们继续在小卧室扭打的时候,他看到阿甫来曼·艾则孜从口袋里掏出一个银色的类似刀子的东西。他害怕是刀子,就从小卧室里拿了一个板凳朝阿甫来曼·艾则孜砸。他对阿甫来曼·艾则孜说“你不要反抗,一会等警察来就行了”。阿甫来曼·艾则孜说“你让我走,要不然我就弄死你”,说着就又把手放在口袋作出要掏东西的样子。接着阿甫来曼·艾则孜想把小卧室的门拉开,他就又把小卧室的门关上,并说“你不要拿东西,等警察来了你就可以走了”。他就顺手捡起掉落到小卧室门口的西瓜刀,堵在门口不让阿甫来曼·艾则孜出来。阿甫来曼·艾则孜拉两次门都被他用脚踹回去。后来他推开门看时,阿甫来曼·艾则孜拿着石头朝他扔,又喊着“你要不放我,今天不是你死就是我死,要不然我弄死你”。他拉上门躲开石头时,阿甫来曼·艾则孜拉开门朝他继续扔石头,他就拿着刀朝阿甫来曼·艾则孜挥舞并说“你不要过来”。阿甫来曼·艾则孜拿起墨水瓶朝他砸,当时墨水瓶砸裂墨汁溅到他的脸上和身上。他看到阿甫来曼·艾则孜的右手被他用刀子弄伤了,他对阿甫来曼·艾则孜说“你把手里的东西放下”。阿甫来曼·艾则孜捂着自己的手,他过去解开阿甫来曼·艾则孜的皮带,阿甫来曼·艾则孜说“你不放我走我搞死你”,但是这时阿甫来曼·艾则孜已经没有劲反抗了。他拿着刀对着阿甫来曼·艾则孜说“你把腿伸过来”,他用皮带捆阿甫来曼·艾则孜的腿,但是没有捆住。然后阿甫来曼·艾则孜从口袋里掏了一根烟点上,说“我毒瘾犯了要抽根烟,我有艾滋病,你要是不放我,我就咬你”,他就一直站在小卧室门口用门隔开。过了四、五分钟,警察就来了。三、原审被告人阿甫来曼·艾则孜供述的主要内容:2016年5月23日12时许,他从玛纳斯县到石河子市来买海洛因,没有买到,他便在市区转。当转到42小区时,看见其中一栋楼房顶上有鸽子,他打算偷鸽子。他从其中一个单元门进去,走到顶楼时发现不能通到楼顶遂下楼,当走到三楼时,看见三楼的防盗门是新门,感觉里面没有人住。他敲了敲门,里面没有人应答,他就使劲拉门把手结果把门拉开了。他进到房子里,将鞋柜上的一个平板电脑拿上,刚准备往里走,就听见楼道里有脚步声,他就把门从里面反锁上了,并躲到沙发后面听声音。他听到脚步声停到了房门口,有人用钥匙开门,因他从里面反锁上了,门没有被打开。他听见一个女人(即杨某某之妻李某)打电话的声音,感觉是在给她老公打电话,给她老公打完电话,他又听见她给小区保安打了一个电话,过了一会儿又给开锁公司的人打电话。当时他一直在沙发后面听房门外面的声音,想如果李某离开他就离开,结果李某一直没有离开。过了一会儿他听见两个男人的声音,他觉得李某把开锁公司的人叫来了,他就躲到客厅阳台窗户的窗帘后面去了。大概过了十几分钟,他看见一个男的(即被害人杨某某)和李某进到房子里面了。这时他就把平板电脑放到窗户和防护栏中间的瓷砖上了。他听见杨某某和李某在说话,杨某某在修门,他感觉他们没有要走的意思,他就从窗帘后面走出来。走到房子中间时他们才看见他,杨某某问他干什么,他说“我是装空调的”,边说边往门口走。这时杨某某从地上拿起一个小板凳,他就用手做了一个从腰部抽东西的动作想吓唬杨某某,杨某某拿上板凳就砸他,他就往门口跑。他们看他往门口跑,李某先跑出去了,接着那个修锁的男的也跑出去了并把门给关上了。这时候杨某某又拿板凳砸他,他头上流血了。接着他把杨某某抱着,并说“我有艾滋病,我的血不要沾到你身上了”,但杨某某还是不放手,他就从杨某某手里抢板凳。他们从客厅抢到卧室,他把板凳抢过来放到床上面,等转过身,看到杨某某手里拿着一把长刀朝他砍,他就用左手挡刀,用右手拿住旁边的墨水瓶砸向杨某某,结果砸到墙上。接着他又捡起房子窗台上的石头砸杨某某,杨某某把门从外面拉上了。他右手拿了一个石头,左手准备拿石头时,抓不住石头,才发现左手流血了。之后他就坐在床上,手疼得很,就点了一根烟,看着杨某某,杨某某让他把身上的东西掏出来,他就把烟、打火机、开锁用的铁片掏出来了。杨某某让他把皮带抽掉,他就抽掉了皮带,杨某某要用皮带绑他的脚,他右手又拿起一个石头,杨某某就没继续绑他的脚,杨某某扔给他一个布条让他把手绑上止血,他没有绑,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四、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被害人杨某某之妻)证言的主要内容:2016年5月23日13时30分许,她下班回家,开门时发现门是反锁的,她就给她丈夫杨某某打电话,后又给开锁公司打电话让他们来开锁。一会儿开锁公司的人就来了,开锁师傅先从猫眼里看了看,然后就给她家开锁。门开了后,她与开锁师傅正在说话,她丈夫杨某某就回来了,说看见阳台上蹲了一个人,说着就进到房子里喊了一声“出来”。她扭头看见一个男的(即阿甫来曼·艾则孜)从阳台窗帘后面跳出来了,要往门外跑。她丈夫说“你别动”,这时她看见阿甫来曼·艾则孜右手放在腰后像要拿刀的动作。她就吓的跑到门外去了,开锁师傅也跑到门外面并把门也关上了,然后她就听到房子里有打斗的声音,开锁师傅让她报了警,后来警察就来了。2、证人邱某某(开锁师傅)证言的主要内容:2016年5月23日中午1时26分许,他接到42小区96栋132号家女主人(指李某)的电话,要求去开锁。随他来到李某家从猫眼处观察里面没什么异常,就用工具把门撬开了。他站在门口与李某商量换锁芯的事情,这时她丈夫杨某某回来了。走到客厅的位置时,杨某某说阳台上有人,这时他看到阳台上出来一个维族小伙子(指即阿甫来曼·艾则孜)往杨某某跟前冲,边冲边用右手往腰里摸,好像要拔刀的样子。杨某某喊“蹲下”,但是阿甫来曼·艾则孜继续冲,杨某某就上去阻止。他就把门随手带上了,和李某边下楼边报警。走的时候,听到房门里面有打斗声,过了10分钟左右,警察到了。他看到杨某某在门口守着,右手流血了,脸上、身上都有蓝色墨水,餐椅被摔到厨房门口,阿甫来曼·艾则孜坐在小卧室床上,裤子上有血。五、鉴定意见1、石河子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杨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2、石河子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被盗的小米7寸液晶平板电脑案发时价值1400元。3、石河子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阿甫来曼·艾则孜进行了涉毒鉴定,经鉴定,阿甫来曼的检验结果为阳性。六、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本案的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提取了相关痕迹及物品,并拍摄的照片。七、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实:公安机关讯问阿甫来曼·艾则孜时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阿甫来曼·艾则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在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并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关于上诉人阿甫来曼·艾则孜提出其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不应认定为抢劫罪,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上诉人阿甫来曼·艾则孜非法进入他人住宅盗窃,在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故意作出从腰间拔刀的动作威胁被害人,在与被害人厮打过程中,用石头、墨水瓶等砸被害人,并致被害人轻微伤,该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对其定罪处罚。鉴于阿甫来曼·艾则孜在本案中未劫得财物,其犯罪行为仅致被害人杨某某轻微伤,故认定为抢劫罪的犯罪未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因此,对上诉阿甫来曼·艾则孜的意见,予以部分采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未认定阿甫来曼·艾则孜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对其量刑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6)兵9001刑初428号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阿甫来曼·艾则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定罪部分;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6)兵9001刑初428号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阿甫来曼·艾则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阿甫来曼·艾则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其计算。犯罪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24日起至2024年5月22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一天。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凡会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白 霜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