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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5执8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方齐玉、陈碧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齐玉,陈碧英,林斯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5执8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齐玉,男,1963年月5日9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陈碧英,女,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林斯校,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齐玉与被执行人陈碧英、林斯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工商、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除了执行人陈碧英名下的“轩逸”牌汽车一部(车牌号码为:闽A×××××)已由本院查封(未扣押到)。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基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构成要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檀斌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