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佰峰与孙本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佰峰,孙本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1315号原告王佰峰,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告孙本志,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原告王佰峰诉被告孙本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佰峰提供被告孙本志的信息不准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佰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晓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