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行审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华金全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华金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8行审258号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人谢守胜,任队长。委托代理人谢克林、樊晓玲,该单位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华金全,男,生于1955年3月25日,住唐河县。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411328-100344526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决定及滞纳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华金全实施了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了411328-100344526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强制执行411328-100344526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中处罚的罚款决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11328-100344526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依法强制执行411328-100344526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决定:予以100元罚款及滞纳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清扬审 判 员 贾中升人民陪审员 常彦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范聪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