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江春、徐继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江春,徐继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570号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87号。法定代表人:戴正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江春,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徐继琴,女,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程江春妻子。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江春、徐继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25元,被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