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9、903、908、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琦、韩娟、马凌雪、王佐、佟喜龙、孟震与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琦,韩娟,马凌雪,王佐,佟喜龙,孟震,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891、895899、903、908、912号申请执行人:王琦,女,1994年8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承德街125号3单元7楼1号。申请执行人:韩娟,女,1978年8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吉林街7号4楼1号。申请执行人:马凌雪,女,1985年6月8日生,汉族,南极茶城业主,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一路38号16号楼3单元2301室。申请执行人:王佐,女,1980年2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一路38号10栋2单元1801室。申请执行人:佟喜龙,男,1987年9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一路38号13栋2单元2601室。申请执行人:孟震,男,1975年9月12日生,满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一路54号10栋1单元2203室。被执行人: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54号。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王琦、韩娟、马凌雪、王佐、佟喜龙、孟震与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内的存款33,38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晓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