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执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亢四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亢四毛,徐先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执保33号申请人: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百悦星城商业1号楼。法定代表人:吴李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早春,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亢四毛,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东至县。被申请人:徐先保,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东至县。申请人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亢四毛、徐先保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2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申请人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亢四毛、徐先保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250000元,期限一年或者查封、扣押二被申请人价值250000元的财产,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判员钱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朱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