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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2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易辉鹏与胡登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辉鹏,胡登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2790号原告:易辉鹏,男,汉族,1982年5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胡登福,男,汉族,1974年7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原告易辉鹏与被告胡登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易辉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齐泽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井国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