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2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易辉鹏与胡登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辉鹏,胡登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2790号原告:易辉鹏,男,汉族,1982年5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胡登福,男,汉族,1974年7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原告易辉鹏与被告胡登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易辉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齐泽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井国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