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台江区后发服饰店与杜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江区后发服饰店,杜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815号原告:台江区后发服饰店,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投资人:潘后发。被告:杜建平,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台江区后发服饰店与被告杜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江区后发服饰店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台江区后发服饰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江区后发服饰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台江区后发服饰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谢辰萱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