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高某与赵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赵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1764号原告高某,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赵某,男,29岁,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杨某,男,37岁,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高某与被告赵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崔晓娟 来自